建法课堂【第65期】暑假学车热 这样“驶”不得

作者: 陈 盈    发布时间:2025-08-11  访问次数: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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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顾

暑假期间,学车成为许多学生的选择。17 岁的小向(化名)未通过正规驾校学习,而是在父亲的同意下,使用自家车辆练习驾驶。不料,练习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余某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核查后认定,小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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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小向的父母主动垫付了医疗费用,本以为积极承担救治责任后,事情便能了结。然而,2025年6月,小向一家人却接到法院电话——余某将他们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院,除要求赔偿医疗费差额外,还提出了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多项赔偿请求。

法院审理

庭审中,小向一家认为,车辆已购买保险且自身已承担救治责任,相关赔偿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则辩称,车主将车辆交给无证未成年人驾驶,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即便法院判决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事后也将向肇事方追偿。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余某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小向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保险公司在赔付后,有权依法向责任方追偿。

法官说法

责任为何这样划分?针对“垫了医疗费为何还要赔”“保险公司为何赔偿后又能追偿”“父母为何必须担责”等焦点,法官释法如下:

交强险“先赔”是底线,保障伤者权益是核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只要事故责任在机动车一方,无论驾驶人有无驾照或过错,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都必须先在责任限额内赔偿。这是国家强制保险制度的“兜底”功能,目的是确保伤者能及时获得基本救治和赔偿。因此,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但是,因小向系无证驾驶(严重违法),保险公司赔付后,有权依法向肇事者或其监护人追偿。

未成年人肇事,父母担责是法定义务。小向事发时未满 18 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产生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法律设定监护制度,就是要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尽到教育、管理、约束的责任,防止其侵害他人权益。即便监护人自身无过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也需承担替代责任。

侵权案件赔偿项目“范围广”。 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需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确定,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处理事故的合理交通支出、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伤残鉴定费等。垫付医疗费的行为值得肯定,但这并不意味着覆盖了伤者依法应得的全部赔偿。

法官提醒

学车务必年满 18 周岁,并选择正规驾校,在专业教练指导下,使用教练车在指定场地安全进行。切勿使用私家车 “自学”,父母允许甚至提供车辆给孩子 “练手”,是极其危险且不负责任的行为。一旦发生事故,不仅要面临经济赔偿,孩子还可能因无证驾驶承担法律责任。侥幸心理不可有,安全红线不能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第六条  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十八周岁,被诉时已满十八周岁的,被侵权人请求原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前款规定情形,被侵权人仅起诉行为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申请追加原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编辑: 秦鑫
文章出处: 业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