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火入魔”的求爱者

发布时间:2017-04-17  访问次数:770

张毅是一个痴狂的求爱者,痴狂到了为追踪女方,以“非法侵入建筑物”的罪名被国外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他又是一个执著的求爱者,执著到被女方“拉黑”后,用了不下10种方式联系对方。他的行为,最终让他站到了被告席上……

2017年1月13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张毅交来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鉴定费3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150元,合计23150元转账至申请人刘婕的账户,至此,这起发生在追求者与被追求者之间的隐私权、一般人格权纠纷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当刘婕在法院执行局做完结案笔录离开时,一种久违的轻松与清静感涌上心头,因为只有她自己才清楚,从认识张毅的那一刻起,她的人生有了怎样一段噩梦般的经历。这一梦,竟足足有4年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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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识被拒 频发信息

25岁的刘婕任职于某证券公司。原本在A营业部工作的她,因公司安排临时到C营业部轮岗。2012年年底的一天,在该证券公司B营业部工作的张毅来到C营业部,经同事介绍,两人相互认识了。据刘婕讲,两人相识当天,张毅就向她表示喜欢她,想要她做他的女朋友。面对张毅直白而突然的表达,刘婕感到非常意外,她果断拒绝了张毅。然而张毅并未因刘婕直截了当的拒绝而却步,反而由此开始了他对刘婕的疯狂追求。“没想到,从那一刻起,我的噩梦就开始了!”刘婕后来在诉状中这样说。

尽管拒绝做张毅的女朋友,但出于礼貌,刘婕当天还是给张毅留了自己的手机号,于是,张毅便经常打电话给刘婕。刚开始,刘婕还礼节性地接听。很快,对张毅有一搭没一搭的电话,刘婕心生反感,不再接听。于是,张毅就开始给刘婕发短信,先是隔天发一条、两条,渐渐变成每天一条、两条,到后来每天要发十来条。

“他发的短信内容有时不能理解,有时围绕你的爱好,有时觉得他很精明,有时觉得言语古怪,像活在自己的世界中。”刘婕说。刘婕提供给法院的书证材料有98页A4纸,其中69页是张毅发给刘婕的短信的打印件,而且是用小五号字体打印的,时间跨度为2013年1月至10月。说是“短信”,其中一大半是二三百字、四五百字甚至七八百字的“长信”。

除了发短信,张毅还经常出现在刘婕居住的小区门口,或者在她工作的营业部门口等她,有时干脆进入刘婕的办公区域与她搭讪。让刘婕更难以接受的是,张毅会在她搭乘出租车时突然出现,或从车窗外朝里塞东西给她,或者强行打开车门坐进出租车内,又或者追着出租车跑直到追不上为止。“我觉得他和一般追求者完全不一样,我很明确地拒绝了他,但他发短信的频率越来越高,行为越来越过分。”刘婕困惑地说。

其实,张毅对自己近乎疯狂的行为并非没有反思。2013年3月2日,他给刘婕发短信说:“我再也不会去C营业部了,也不会给你发短信打电话了,我发这个短信是想以这种绅士的方式消失在你的生活里,一切都是我的错,对不起……这是我最后一次发短信,珍重,再见。”这之后,除了4月3日,张毅忍不住又给刘婕发了一条短信并立即意识到自己“失信”了,追发一条短信表示歉意。除此之外,直到当年5月中旬,张毅似乎在按“绅士”的标准要求自己,没有再去打扰刘婕。

然而,从5月中旬开始,在经历了两个半月的压抑之后,理智的堤坝终于溃决。“满血复出”的张毅,以如岩浆迸发一般的热情给刘婕发送短信,直到刘婕忍无可忍,于10月10日将他拉入“黑名单”。在总共69页的短信打印件中,有62页出于这一时期,而且绝大多数是四五百字以上的“长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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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黑之后  奇招迭出

很快,张毅意识到自己的手机号被刘婕加入了黑名单,但他并没有就此反省自己的行为,而是想方设法通过新的途径和方式与刘婕联系,向刘婕发送信息。刘婕提供给法院的证据显示,在被刘婕列入黑名单后,张毅先后用了不下10种方式与刘婕联系,可谓用心至极,奇招迭出。

张毅先是改用新的手机号给刘婕打电话、发短信,而且至少用了三个新号码。后来又通过手机点歌、“易信”发短信、QQ邮箱发邮件等方式持续向刘婕发送信息。让刘婕深感意外的是,张毅还通过银行转账“附言”和“支付宝”亲密付的方式向刘婕发送信息。在2015年2月1日至11月1日的9个月计272天里,张毅通过银行向刘婕转账共计235次,金额从0.01元至数千元不等。每次转账,张毅都给刘婕“附言”。如3月22日,张毅两次各转账55.55元,分别附言“我不要进微信黑名单”“我知道错了,换个方式严惩”。5月3日,转账三次各0.01元,分别附言“存一分钱,代表一路平安!”“婕婕,今天从香港回来吗?”“航班号多少我来热烈欢迎侬”。8月30日转账1804.66元,附言“婕婕,在外面玩要注意安全”。10月29日转账0.05元,附言“偶在小区楼下,请偶喝杯水”……“我把他转过来的钱还回去,他又转过来,我每天都会收到这样的短消息。”刘婕无奈地说。

如果说张毅的上述行为属于“隔空传情”,尚未对刘婕的实际生活造成影响,那么,接下来张毅的作为,不仅让当事者刘婕惊诧不已,也让身处局外的同事和朋友们大跌眼镜。

刘婕在诉状中说,张毅曾趁保安不注意,多次开车或跑步闯入她居住的小区,想强行进入她的家里,最终因保姆阻止未能得逞。张毅还获取她的出入境信息,到机场甚至登机口对她进行围

堵,造成机场秩序混乱。此外,张毅还经常在晚上将车停在刘婕所住小区附近,人却藏匿在某处对她家进行窥视,并通过银行转账附言方式,对她的衣着等进行描述。在后来的庭审中,张毅对刘婕的上述说法予以否认,但对以下两件事,张毅表示认可。

2015年9月,张毅打听到刘婕外婆生病住院后,多次到医院探望刘婕外婆。医院和病人家属发觉异常后报警,警方到场进行了处置。同年11月4日,刘婕赴日本东京探望母亲,张毅探得信息后追随刘婕前往。由于不知道刘婕母亲在东京的具体地址,张毅在未经允许擅自侵入公寓两道门禁系统后挨家挨户询问。后经人报警,张毅被日本警方拘留。

对张毅如此疯狂地干涉、侵扰自己的生活,刘婕决定不再默默忍受。从日本回国后,刘婕立即委托律师准备诉讼。2016年1月11日,长宁区法院受理了刘婕的起诉。然而,法院在发送起诉状副本时发现,张毅不在国内。

原来,张毅因涉嫌“非法侵入建筑物”被诉至日本当地法院,此时,张毅还在日本的警局里等待案件的开庭审理。据后来刘婕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张毅向本案承办法官的陈述,张毅因“非法侵入建筑物”被日本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2016年2月1日,张毅因“签证过期”被遣送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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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精神正常

因张毅不在国内,2016年1月20日,刘婕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并在得知张毅回国后,于同年3月3日再次起诉。刘婕向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的侵害(停止采取打电话、发短信、发邮件、转账、跟踪等任何方式对原告进行骚扰,停止对原告住在日本的母亲、妹妹和住在上海的外婆进行探望、联系等方式的骚扰);二、判令被告向原告书写书面道歉信进行赔礼道歉;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2016年3月15日,长宁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张毅表示,刘婕提出的三项诉讼请求他仅同意前两项。对诉状罗列的张毅骚扰刘婕的十三项具体表现,张毅逐一作了解释、说明和辩解。张毅认为,他给刘婕发的不是骚扰短信,都是让刘婕关心家人的信息。张毅承认2015年9月去医院看望过刘婕外婆,但是没有骚扰,也没有和医生护士发生冲突。张毅说“当天有人报过警,警察没有做笔录,警察说交朋友要互相情愿,不能勉强别人。”对在日本“挨家挨户”向当地居民询问的说法张毅也予以否认,表示“只问了一家”。

刘婕当庭提出申请,要求对张毅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张毅表示自己从去年到现在一直睡眠不好,同意作相关鉴定。法院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毅进行精神状态鉴定、民

事行为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评定。

委托鉴定期间,因鉴定机构需要,法院曾要求张毅提供他父母的联系方式。张毅以“不方便提供”断然拒绝,并表示自己工作之前没有看过精神科,也没有住过精神病院。

同年7月,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毅目前无精神病,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承办法官就鉴定意见询问鉴定人,鉴定人表示,“被鉴定人意识清,定向好,仪态端整,接触时神情自若,侃侃而谈,思维清晰,谈吐有序,讲述自己个人经历时应答自如,问及与本案有关情况如与原告的关系时,回答模棱两可,轻描淡写,存在一定掩饰和回避。”鉴定人分析,“从提供的书证材料中可见,所发信息内容字里行间充满了对原告的爱慕和崇拜之情,完全沉湎于个人的自我陶醉之中,并乐此不疲地付之于行动。”鉴定人表示,“纵观本案的整个过程,反映出被鉴定人对原告的倾慕和迷恋已沉湎于个人幻想之中,导致其做出过度的、不合常理、不计后果的行为结果,但尚未到妄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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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梦初醒 依法履行

2016年9月8日,长宁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张毅坚持之前证据交换时的意见,不同意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张毅认为,刘婕诉状中说的有言过其实的地方,比如他只是探望过外婆几次,没有持续很久;在日本也没有骚扰刘婕的家人,因为他找的建筑物里是否住着刘婕家人他并不清楚。张毅还认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并不是为了与刘婕建立恋爱关系,而是为了交一般朋友。张毅承认对刘婕造成了伤害,但认为自己并无过错。

法庭辩论阶段刘婕说,张毅对她进行方式多样、时间持久、行为恶劣、全天候不分场合的骚扰,使她本人以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受到极大干扰,严重侵犯了她的健康权和隐私权,请求法院支持她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毅表示,他会停止对刘婕的侵害,并对刘婕以及她的家人道歉。张毅重申,他没有全天候不分场合地骚扰刘婕。张毅希望能和刘婕达成调解,刘婕没有同意。

同年9月29日,长宁区法院对原告刘婕诉被告张毅隐私权、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张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刘婕隐私权、一般人格权的行为(被告停止采取打电话、发短信、发邮件、转账、跟踪等任何方式对原告进行骚扰的行为,被告停止对住在日本的原告母亲、原告妹妹、住在上海的原告外婆进行探望、联系等方式的骚扰行为);二、被告张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婕书面赔礼道歉(书面道歉信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核);三、被告张毅应赔付原告刘婕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法庭同时判令:刘婕预付的3000元鉴定费、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毅负担。

承办本案的法官胡培莉在阐释判案理由时说,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胡培莉解释说,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私生活安宁、私生活秘密等享有的权利。一般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等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本案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合法取得原告的身份信息、家庭住址、亲属住址等信息,主观上存在侵害原告隐私权、一般人格利益的违法故意,客观上对原告实施了长达3年多的电话、短信、QQ信息、银行转账附言等骚扰行为,甚至骚扰到居住在国内及国外的原告家属,使无意与被告交往的原告及家人的生活、工作不得安宁,使原告的精神受到严重损害。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隐私权、一般人格利益的侵害。胡培莉表示,基于上述事实,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胡培莉指出,是根据被告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酌情确定。

一审判决之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2016年11月15日,刘婕向法院申请执行。

2017年1月5日,法院向张毅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告知张毅,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他将被限制高消费。

1月9日,张毅按照通知的日期来到法院执行接待室。张毅表示,自法院判决之后,他再未联系过刘婕,并将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还当场书写了道歉信。

1月11日,刘婕接通知来到法院执行接待室。刘婕确认,法院判决后张毅没有再联系过她。执行法官将张毅道歉信的复印件交与刘婕,同时核对确认刘婕收取执行款的银行账号。执行法官告知刘婕,张毅已经将执行款交到法院,在法院将款项转入刘婕账户后,本案即告执行完毕。

1月13日,相关执行款项转入申请人刘婕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