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法课堂【第67期】离婚后“被负债”?循环贷规则需注意
“我们都离婚了,她借的钱跟我还有什么关系?银行为什么连我一起告?”接到法院传票,陈某满是疑惑。近日,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
案情回顾
王某与陈某原系夫妻,2022年双方共同与某银行签订循环贷借款合同,约定授信额度3万元,借款期限为2022年 1 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可以循环贷款随借随还。合同签订后,两人持续使用该账户进行借款与还款。2023年12月,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婚内债务由王某承担。2024年2月,王某再次通过该账户借款,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遂将王某、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审理
庭审中,陈某辩称自己与王某已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婚内债务由王某偿还,且案涉借款发生在双方离婚之后,自己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循环贷款的使用期限、额度及随借随还规则,二人共同签字的行为,即表明对合同期限内的循环贷款债务共同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就共同债务作出的内部承担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银行作为不知情的外部债权人,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本案中,该借款系基于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与银行签订的循环贷款合同产生,且离婚后王某、陈某均未与银行协商解除或终止借款合同,循环贷款的基础法律关系仍未消灭。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王某、陈某共同偿还银行案涉借款本息。
法官提醒
循环贷具有“一次签约、循环使用”的特点,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签署的循环贷合同,若未及时变更或终止,即便离婚后一方再次借款,另一方也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离婚时,应注意及时结清或变更贷款手续,及时对承诺共同还款的借款账户进行销户处理,若另一方不同意注销,则应及时与银行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避免不必要的债务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