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令而“禁”,持令而“安”

作者: 周锐    发布时间:2022-09-01  访问次数:643

8月30日,红岩寺人民法庭调解处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因害怕遭受到家庭暴力,所以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承办法官认真审查了原告提交的材料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法官给被告邓某某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时,法官对邓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其以后不能再有任何暴力行为,邓某某也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会再有任何暴力行为。开庭当日,承办法官询问原告,在法院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告是否还有暴力行为。原告陈述被告未再实施暴力行为。

承办法官审理本案后认为虽然被告脾气暴躁,但自从法院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告再未实施过暴力行为,有明显的悔改之心。双方的子女也尚小,学习成绩也很好,轻易离婚对小孩成长不利。再者,原告现持有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告不会违反,可以安心生活。遂经过多番调解,原告愿意给被告一个机会,同意与被告和好夫妻关系,最终本案以调解和好结案。

本案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红岩寺人民法庭今年发出的第二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是今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来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得以良好的处理,其因素之一是人身安全保护令下达之后,在原、被告之间设立了“隔离墙”,为原告撑起法律“保护伞”,让原告能够安心生活,心甘情愿为彼此婚姻关系设立“缓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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