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未成年人吸毒要重处 远离毒品靠社会共同努力

作者: 袁娟    发布时间:2017-06-09  访问次数:511

    6月8日,建始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6年2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在建始驾驶黑色东风轿车搭载吸毒人员“峰峰”、吴某(15岁)、陈某(17岁)路过一弯道时,容留上述三人在车内与其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案发后朱某逃逸,于今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5月25日被公诉至建始县人民法院。

          经法院审理:朱某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吸毒人员中有二名未成年人且朱某构成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遂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在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有定罪两个情节,法院将刑法规定的一次容留多人吸毒作为基本犯罪构成,相应的容留未成年人吸毒转化为量刑情节予以评判。

           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将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直接入罪,释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希望用司法的威慑力防止毒品向未成年人蔓延。

      未成年人在身体和心理上均不成熟,容易受外界影响和诱惑,喜欢成群结队,群体之间容易“交叉感染”,希望未成年人自觉净化朋友圈,珍爱生命远离毒品,防止未成年人染毒,更需要全社会的综合治理,而家庭和学校教育至为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