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桌上的民法
“何以解忧,唯有杜康。”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浓厚的酒文化,时至今日,仍有许多人迷恋于酒的香醇醉人。闲暇时分,二三好友,邀约共饮,岂不快活?然而,酒精在使人兴奋的同时,对身体和精神也会产生麻痹和侵蚀,让与好友聚餐共饮这一情谊行为也产生了风险。最近,建始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就审理了一起因酒而起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某日下午,甲邀约乙、丙共同到餐馆吃饭,丙带来一小瓶白酒。席间三人并未劝酒,一人一小杯,分饮了这瓶酒。因饮酒量并不大,三人当时均未产生不适,便没有将这场寻常的酒席放在心上。散席后丙直接离开,乙回家换了身衣服,又到甲家中打麻将。不想当日晚上,乙在甲家中突发不适,甲拨打了120,急救人员赶到后经过半小时急救,乙仍旧失去了生命。事后,经法医鉴定,乙的死亡系因饮酒导致心脏病发作,而死前乙并未表现出醉酒状态,甲、丙对突如其来的意外不知所措。
意外发生后,乙的家属一纸诉状将甲、丙告到了法院,建始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甲、丙收到传票后均表示对乙的死亡感到十分心痛,但对自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感到迷茫。
近年来因共同饮酒产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的案件也不在少数。大众最初讶异于请客吃饭喝酒怎么还要承担责任,渐渐也开始接受同饮人的安全注意、照顾义务这一概念。酒精可能诱发一些疾病,过量饮酒更是会直接对消化器官、心血管、脑以及神经系统造成损伤,严重者可能危及生命。共同饮酒时如果不顾对方身体状况和拒绝,不断劝说、甚至逼迫对方饮酒,导致对方身体受到损害,是应当为此承担责任的。此外,饮酒会导致人的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能力下降,饮酒后可能因此发生交通肇事等事故,而且处于深度醉酒状态的人无法保障自身安全,放任醉酒者不理导致其因呕吐物堵塞导致休克死亡的事件并非个例。如果共同饮酒人因醉酒失去正常行动能力和判断力,其他同饮人即便没有劝酒行为也有义务确保将人安全送回住所。那么,是否共同饮酒后同席的人死亡,共饮人就需要承担责任呢?并非如此。
因共同饮酒产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实质上是因共同实施有一定风险的行为,对彼此具有安全注意、照顾和救助义务,在未能履行前述义务时,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是因对其死亡存在一定过错、侵害了对方的人身权益而产生,简而言之,无过错则无责任。如果对于共同饮酒人过量饮酒没有过错即并无劝酒、强迫饮酒行为,也尽到了安全照顾义务,如将对方及时送回家中交给家属、在对方产生不适时及时送医,便不存在对其死亡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甲、丙对乙有心脏病并不知情,席间无劝酒行为,饮酒后三人也未表现出不适,乙未达到醉酒程度。乙系在甲家中打牌时突发不适,距离三人共同饮酒已经过去两个小时。虽然饮酒是乙死亡的诱因,但其直接原因是心脏病发作,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是自己生命、健康安全的完全责任人,如知晓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就应当控制自身饮酒行为;如其本人对此并不知情,更不应苛求甲、丙知晓,其因严重心脏病急性发作导致死亡并非甲、丙二人所能预见和控制的后果,乙应当对自身的死亡负主要责任。因乙在饮酒过后到甲家打牌,晚上在甲家中突发不适,甲此时对其仍旧存在照顾义务,因其医学知识匮乏,未能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对其因心脏病发作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承办法官在综合考虑损害后果、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实际情况后酌定甲对乙的死亡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酒精能让人产生类同兴奋、愉悦的感受,适度饮酒也有一定保健效果,但酒毕竟对身体健康存在一定影响,长期处于醉酒状态也会影响人的精神健康。饮酒不注意适量、不考虑身体状况,解忧佳酿或许会变成夺命毒药。建法干警提醒您:美酒醇香,不要贪杯,情深不在一口闷;邀友饮酒,送还到家,莫因好意酿苦果。
法律链接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