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法课堂:死亡赔偿金应当如何分割

作者: 陈盈    发布时间:2023-04-18  访问次数:436

亲人逝去,对于生者而言,过去数年都仍是一件伤心事。同时,对于活着的亲属而言,逝者身后财产的处理,是或早或迟、都必须面对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可能在亲人尸骨未寒时,尚存的亲属就要对簿公堂。

近日,建始法院审理了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与之同时受理的还有一起当事人间的继承纠纷案件,两起诉讼都是为了同一件事——处理亲属因车祸死亡的身后事,区别在于前者是为分割保险赔偿款,后者是为分割遗产。

女子与前夫育有一女倩倩,前夫亡故后女子与独自带着九岁女儿萍萍生活的陈某再婚。女子在与陈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仅21天后因车祸身亡。其年迈的父母和丈夫陈某、女儿倩倩、继女萍萍将肇事者与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追索赔偿。不想天有不测风云,在索赔的过程中年轻的倩倩也去世了,法院将倩倩的祖母黄某追加为原告。向保险公司索赔完毕后,亲属之间就赔偿款分割又发生了争议。女子的父母、兄弟认为,这赔偿款是自己血亲的赔命钱,与女子没有血缘关系的继女萍萍无权继承遗产,也不应当分得赔偿款。因协商不成,女子的父母及黄某一纸诉状将陈某和萍萍父女二人起诉,要求按照女子父母、黄某各分得25%、陈某及其女儿共分得剩余25%的比例对赔偿款进行分割。后黄某也于共有物分割诉讼中去世,其儿女向甲、向乙向法院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庭审中,被告席上坐着死者的丈夫陈某,原告席上坐着死者的兄弟曹某(系死者父母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向甲、向乙,双方为了赔偿款争得不可开交。死者兄弟曹某声称,这钱买的是姊妹的命,在场当事人里与死者有血缘关系的只有自己年迈的父母,应当多分,甚至一度提出要求将索赔纠纷中判决给萍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作为共有财产予以分割。被告则称,虽然登记仅21天,但其与死者已经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一年多,自己作为丈夫、女儿萍萍作为与死者生前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法官考虑到当事人双方的特殊亲情关系,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得到肯定答复后,法官先是向当事人释明判决给被扶养人萍萍的生活费不能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又劝解双方,父母对子女有抚育之恩,夫妻之间有夫妻情分,双方都相互体谅。在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解下,当事人最终同意各退一步,原告方认可萍萍有权分得赔偿款,陈某也承诺在获得赔偿款后自愿赠与岳父母各2万元,并达成从共有赔偿款中扣除为索赔支出的费用后对余额平均分割的协议。至此,一场赔偿款争夺大战终得和平圆满化解,当事人间仍留住了那线即将断裂的情愫。

许多人或许会下意识认为意外身亡后,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也是死者的遗产,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遗产,其实质是对于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或丧失的补偿,是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有物。赔偿权利人的确定类似法定继承规则,首先由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来享有,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意义上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同样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本案中死者与陈某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一年,陈某年幼的女儿与他们共同生活,虽然补办结婚登记后不久便去世,但其与受其抚养教育的萍萍之间已经形成权利义务等同于亲生子女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萍萍因其死亡可以取得被扶养人生活费,也有权继承其遗产和参与死亡赔偿金分割。对死亡赔偿金,基于权利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应当推定为权利人共同共有,在权利人之间发生矛盾后失去共有基础,可以由权利人协商分割。共同共有原则上也应当由共有人均分,但因死亡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质,在扣除用于死者丧葬的费用后,还应综合考虑不同权利人之间与死者的亲密程度和年龄、生活来源等进行分割。

生命的逝去总是令人痛惜,现实中的身后事也并不温馨浪漫。能够继承遗产、共同分割死亡赔偿金的人,往往是逝者的父母、配偶、子女等近亲属,都是生前至亲至爱之人,如若死者泉下有知,也定然不希望看见自己的至亲有朝一日为了自己的身后事对簿公堂。对于这类共有物分割纠纷,法官也希望当事人能够互相体谅,坐下来平和地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只有依法进行分割。只是,钱好分,割裂的亲情却是难以轻易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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