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小课堂】衣食住行,法护你的“权”世界

作者: 李莹 杨仙    发布时间:2024-03-15  访问次数:62

生活中,

我们每个人都是消费者。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

建始法院精选与消费者

衣食住行息息相关的案例,

邀大家一起学法,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1|旅游途中发生意外落得二级伤残 这份损失谁来承担?

基本案情:原告向某参加“某二日游”旅游活动,一同乘坐旅游大巴车的30余人大多数系70岁以上的老年人,在旅游大巴车到达第一个景点时,向某下车去厕所不慎摔倒受伤。旅行社导游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安排向某在该景点门口等待,遂带领其余旅游人员继续参观景点,后救护车将向某送往当地医院就诊。当晚,向某被安置在旅店休息。次日上午,向某因再次受伤到医院就诊。随后,导游联系向某家属并安排包车将其送回建始县城,向某家属随即将其送往建始某医院住院治疗。

法院审理:向某经多家医疗机构治疗出院后诉至法院。经鉴定:1.被鉴定人向某脑梗死后遗症左侧肢体偏瘫,评定为二级伤残:2.该伤残与延误治疗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21%-40%;3.被鉴定人生存期存在护理依赖,属完全护理依赖。另查明,旅行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行社未考虑到天气炎热、团队人员年老等因素,导致原告因疲劳而摔伤,又没有及时送医院住院治疗,造成原告伤情恶化,其行为已严重违背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向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结合司法鉴定关于参与度的意见,本院确定参与度为30%,即对于本案的损害后果,向某自负70%的责任,旅行社承担30%的赔偿责任,旅行社承担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建法课堂:安全保障义务是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依法承担的保护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一般包括提供安全的旅游产品、告知及警示义务以及提供必要的救助等。旅游经营者应规范安全管理制度、排除安全隐患并提升专业能力,尽到与项目风险相当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消费者自身也有评估游玩风险、权衡自身身体条件等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提高对身边危险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2|满心欢喜等新房 房子没到手定金也飞了找谁说理去?

基本案情原告石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意向单》,原告向被告缴纳意向金10000元,约定如商品房公开发售后双方签订了认购书,原告可凭此享受2万元的购房优惠,意向金转为购房保证金;如双方未签订物业认购书,该意向金由被告不计利息退还给原告。

次日,该项目公开发售。次月,原、被告签订了《物业认购书》,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某楼盘商品房,并缴纳定金 20000元,约定原告向被告交付首期房款时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未约定履行期限。第二年,被告与案外人就前述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交付且案外人已投入使用。原告得知被告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后,与被告协商解决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双方签订的物业认购书,该认购书是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供担保达成的合意,双方形成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法律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被告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出卖给他人,导致双方的商品房预约合同内容无法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计40000元,因无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即原购房意向金10000元应予以返还,两项共计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

建法课堂:在商品房买卖领域,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后,出卖方又与第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完成该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的,出卖方并不构成“一房二卖”,买受人只能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购房者在交付定金或预付款给开发商之前,可要求开发商提供“五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同时购房者可在当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意向房屋是否办理了预售合同备案登记、预告登记、抵押登记。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可督促开发商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及时办理预告登记,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及时督促开发商交付房屋,有效防止一房二卖。

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编辑: 侯丽霞
文章出处: 审管办 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