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前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劳动者承担的协议有效吗?

作者: 黄志佳    发布时间:2025-01-06  访问次数:44

在日常生产中,由于某些职业的特殊性,可能导致长期从事该职业的劳动者患上职业病,为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职业病鉴定费用由劳动者自行承担,这样的协议有效吗?近日,建始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双方当事人关于离岗前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劳动者承担的协议被判无效。

2022年初,某煤矿公司决定退出煤矿开采序列。同年4月组织员工进行离岗前体检,此前一直在该煤矿公司从事井下机电维修工作的代某经建始县人民医院诊断疑似尘肺,后又经恩施州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无尘肺。两家机构检测结果不一,代某不服该鉴定,申请湖北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再鉴定。鉴定前某煤矿公司与代某签订《职业病协议书》,约定“若代某申请重新鉴定,则预付诊断鉴定费人民币1万元”凡属本次诊断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均由代某承担。协议签订后,代某于当日通过微信向某煤矿公司负责人王某转账1万元,王某以某煤矿公司的名义支付给湖北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为代某职业病再鉴定的费用。2024年5月28日,湖北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代某无尘肺。后代某请求撤销《职业病协议书》、返还鉴定费未果,遂诉至建始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职业病协议书》无效、某煤矿返还其预支的鉴定费。

建始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双方签订的《职业病协议书》将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鉴定费用约定由劳动者自行负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该约定依法应认定无效。遂判决《职业病协议书》中关于代某与某煤矿公司关于离岗前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代某承担的协议无效、某煤矿公司返还代某预支的1万元检查费用。

某煤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代某在建始县人民医院诊断意见与恩施州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向湖北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再鉴定,合情合理合法,某煤矿应积极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主体有权通过协议自由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这种自由不是无限度的,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超越法律所容许的限度并且依法应认定无效,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无效。《职业病协议书》将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鉴定费用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该约定无效,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对“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

 


编辑: 侯丽霞
文章出处: 业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