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作者: 陈耀 周锐    发布时间:2017-08-14  访问次数:1045

8岁孩童路边骑行发生意外,法定监护人代其诉至法院请求赔偿,但在庭审中原被告就认定医疗费票据中各自支付的金额再起纠纷。近日,建始县人民法院茅田法庭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案件。

2016年8月17日,张某某驾驶一辆中型自卸货车由太和街向茅田集镇方向行驶,行至茅田乡太和街村4组太美线1.5KM处时,与在路边西侧骑自行车的胡某甲发生交通事故,致胡某甲左上肢、左小腿挤压伤,左肱骨、左胫腓骨骨折,左上臂皮肤裂伤,左桡神经挫伤。后经建始县广润法医司法鉴定为两处伤残十级。

经鄂公交认字[2016]第0017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主张被告持有的一张医疗费发票中有部分医疗费是原告垫付的,被告予以否认。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对医疗费票据中各自支付的金额各执一词,为了查清事实,法院依职权向建始县人民医院调取住院收费室的视频资料,但由于视频资料只保存1个月,没有相关视频予以佐证,缴费的具体情况已无法查清,在此情况下,门诊收费票据是当事人缴纳费用的唯一凭证,持有票据的人具有证据优势,被告张某某持有票据,在无其他证据证明原告也有缴费的情况下,法院只能推定该票据载明的金额全部由被告支付。

该案上诉后经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人们碍于脸面不愿意让人出具收条、欠条,如果对方不讲诚信,自己又没有有利的证据予以证明,无法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注意收集、保存证据,以免自己的权益受损。


编辑: 蓝雨
文章出处: 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