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法院作出2022年首份限制出境决定书

作者: 黄志佳    发布时间:2022-03-02  访问次数:2042

近日,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出境书,限制谭某出境,这是该院2022年首份限制出境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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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于2020年5月1日向邓某借款10万元,同年7月4日已返还5万元,余款未还。邓某起诉后,建始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1日判决其于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返还借款。谭某没有按照判决履行义务,邓某于2021年11月申请强制执行。建始县人民法院向谭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还款,并向谭某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谭某仍未还款,也未报告财产。2022年2月中旬,邓某以谭某近期可能出国为由,申请法院限制谭某出境,加之谭某还有其他未结执行案件,建始县人民法院遂于218日依法作出限制出境决定限制谭某出境并于2月23日通知建始县公安局协助执行。建始县公安局已于当日限制谭某出境。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对依法决定不准出境或者不准入境的人员,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准出境、入境情形消失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撤销不准出境、入境决定,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编辑: 张晓玥
文章出处: 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