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借钱需谨慎,不是所有的“念念不忘”都必有回响

作者: 吕祥朋    发布时间:2021-12-29  访问次数:1265

2015年某日,甲以资金短缺为由,向乙、丙等人借款三十万余元,甲出具借条并约定年利率为16.5%。2018年以前,甲一直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期间更换过一次借条,重新约定月利率为1.37%。但自更换借条以后,甲一直未向乙、丙等人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多次催讨未果,遂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偿还本金及利息。

案件经过开庭审理、依法判决,进入到了执行程序。建始法院立案执行过程中,甲却患病死亡,经承办法官调查,甲无遗产可供执行,且无义务承担人。最终,只能终结该案的执行。

赚钱不容易,借钱需谨慎。借钱时要注意:一、借款人的信誉及偿还能力;二、出具书面的借款合同或借条;三借款方式为银行、微信转账,不宜为现金方式;四、额度比较大的借款,要求提供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为该债务提供担保;五、明确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编辑: 张晓玥
文章出处: 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