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青林:
李秀姐申请执行本院(2011)建刑初字第51号判决书,至今你没有自觉履行。本院已决定查封了你的部分房屋并委托鉴定单位进行了评估,现决定公开拍卖,通知你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随机选择拍卖机构,逾期不到,视为你放弃权利。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