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谑之言,你可别当真!

作者: 朱斌    发布时间:2022-11-18  访问次数:1245

某保险公司职员赵某向养殖场老板钱某推销一款寿险产品,为了让钱某购买该保险产品,赵某向钱某承诺:一、办理一张广发银行卡、一张广发信用卡;二、在国金所办理一份存款额度30万元年利率可以达到4.75%的理财产品。同时,赵某还介绍称该保险产品交满10年保险费若不取钱,70岁时可以一次性拿到50万元,80岁时可以拿到70余万元。钱某于是交纳了第一年度保险费2万元购买了该款保险,签收了保险单,赵某随后给钱某返利600.00元。该保险产品保险合同约定有15日的犹豫期,即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后15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签收保险单15日后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由于赵某没有及时兑现上述承诺,钱某在犹豫期内要求退保,赵某为稳住钱某遂向钱某保证,若不能兑现承诺则十倍返还保险费即20万元,钱某遂同意不退保。嗣后,赵某为钱某办理了一张广发银行卡,但其他承诺没有兑现。钱某此后数次找某及其所在保险公司要求退保,保险公司告知钱某若退保则只能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钱某拒绝,并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某保险公司按照承诺十倍返还保险费20万元。诉讼中,某保险公司同意解除保险合同,但只愿意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上述保险合同约定的15日犹豫期是指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的15日内享有随时解除合同权。赵某在推销该款保险产品时承诺给予钱某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本就违反了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而当钱某因赵某没有及时兑现承诺而要求解除合同时,赵某又承诺若不能兑现先前的承诺则十倍返还保险费,从而导致钱某丧失了在犹豫期内行使随时解除合同权、保险公司退还全部保险费的机会,故在最终导致保险合同被解除的问题上,赵某具有过错。赵某系某保险公司职员,赵某的行为系职务代理行为,其代理后果依法应由其所在某保险公司承担。

从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意思表示分析,赵某给予钱某“十倍返还保险费”的承诺是一种单独虚伪意思表示,即戏谑行为,赵某内心其实并没有在不能兑现承诺(给钱某办理一张广发信用卡、办理一份年利率能达到4.75%的存款额度30万元的国金所理财产品)时真的就给钱某返还20万元的意思,作出这种承诺的唯一目的是稳住钱某,不让其退保。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赵某这种单独虚伪意思表示应属无效。简言之,不能当真。但是,钱某偏偏就信以为真,在请求解除保险合同同时还请求某保险公司十倍返还保险费即返还20万元。·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由于某保险公司的过错导致案涉保险合同最终被解除,故根据该款法律规定,某保险公司除应当返还钱某交纳的保险费2万元外,还应当赔偿钱某的损失。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履行效果,因此不能依照赵某“十倍返还保险费”的承诺责令某保险公司赔偿钱某的损失。建始县人民法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2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四倍即年利率14.8%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钱某的损失,而对某保险公司仅退还钱某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抗辩主张未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钱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出处: 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