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已经把钱转给原告了”
作者: 廖德胜 发布时间:2022-06-30 访问次数:1050
6月29日下午,民二庭工作人员收到被告胡某某发来的一张转账记录截图照片,他告诉工作人员已经把判决书确定要履行的义务通过转账方式转给原告向某某了。
原告于2020年7月经人介绍到被告承建的某工地提供劳务,双方口头约定报酬为350元/天,未约定工作时间,亦无若未达到工作时间则减少报酬的约定。嗣后,原告工作110.7天,后经被告允许在工期未满的情况下离开工地,被告支付报酬32500元。原告在今年2月向法院起诉认为按工时和工资标准计算,被告还欠6245元报酬未支付,故要求被告支付该款。
法院在通知被告应诉时,正值其居住地区疫情爆发而封闭管理,工作人员询问是否申请线上方式处理本案,但被告表示与原告关系较好,想与原告当面沟通处理,故申请中止诉讼。在疫情缓解后被告主动告知法院可恢复诉讼并确定开庭时间。但在开庭时,因双方对工资标准争议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6245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主动要了原告的银行卡号并由此有了开头那一幕。工作人员随即与原告确认了该情况,原告也对法院积极的工作态度表示感谢。
诚信原则不仅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立人立信之本。当事人在是从事交易活动中应该信守承诺,在诉讼活动中应该尊重客观事实,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建始法院始终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将执行贯穿于审判中,积极做好释法明理工作,敦促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确保当事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尽快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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