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丨审慎处理公司解散纠纷 确保企业运营与百姓生活两全其美
案情简介:建始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300万元,承担了周边几万户居民的日常用气。原告入股后,公司建立微信群用于商议公司运营事宜。后因发生争议,公司另建工作群,原告的妻子在微信群中。公司经营期间,原告的妻子任公司出纳,后离任。2019年和2020年,公司处于盈利状态,公司于2019年和2020年底先后给原告转款2万元、6万元。
2020年4月,原告与执行董事唐某因公司运营发生矛盾,遂将公司厂区进出通道堵住,致车辆人员无法正常通行。2020年5月,被告起诉至本院,后因双方和解,被告撤诉。2021年1月,被告又因同一事由起诉,双方调解。至此,原、被告矛盾激化,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解散公司。2020年4月至今,公司厂区进出通道未恢复正常通行。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公司是否符合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解散公司主要适用于公司僵局的情形,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中股东会、董事会等陷入权力对峙而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态。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解散公司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实质上对解散公司的具体情形予以细化:“(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是指公司在决策、管理层面上的困难导致自治机制失灵,主要指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而不包括一般的经营性亏损和其他困难。无论公司出现经营性亏损还是其他困难,只要其内部自治机制还未失灵,就应当最大限度发挥其功能并维持其存在。
本案中,该公司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公司解散法定条件的问题,关键在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已严重困难,若公司继续存续是否会导致股东权益受到损害。对此,应当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主要包含公司经营是否处于盈利状态,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存在严重的内部障碍,股东会是否处于僵持等方面。该公司于2019年、2020年均有盈利,且年底给原告转款。庭审中,通过各股东的陈述进一步印证了该公司未存在经营困难。对于公司的管理层面,原告主张长期未召开股东会议,该公司于2020年6月形成股东会决议,原告承认该决议上自己签名的真实性,该股东会决议形成至今未满二年,故原告的前述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另外,本案原告与公司之间的矛盾,其实质是原告与执行董事唐某之间的矛盾,可以通过协商、股权转让等其他方法解决纠纷,因此原告的该主张,与审理查明的不符,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