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法课堂【第70期】债权抵房款 九年后反悔被驳回
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意购房户用其货款债权抵作房价款其受让债权九年后突然反悔并起诉要求买受人继续支付房价款法院怎么判?
案情回顾
龙某夫妇与某房地产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房屋一套,总房款85万元,其中,首付款25.5万元,余款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结清。
此前,龙某已将其对案外人解某享有的97963元货款债权凭证交付房地产公司,双方约定以此债权抵作部分首付款。双方告知解某债权转让事实后,房地产公司就债权实现方式与解某进行了协商。之后,房地产公司为龙某夫妇开具购房发票,明确载明收到包含该笔债权在内的首付款25.5万元。随后,龙某夫妇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剩余房款59.5万元,房地产公司确认全款到账后交付房屋,龙某夫妇随即入住,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因未能向解某收回该笔债权,某房地产公司于2025年7月11日将龙某夫妇诉至建始县人民法院,要求二人继续支付首付款94917.39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付款方式约定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龙某对解某的货款债权属于依法可转让的权利,其以债权抵作房款的方式符合双方约定,且已完成债权凭证交付、通知债务人等法定程序,房地产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应视为对该部分房款结清的确认,结合按揭贷款支付情况,案涉房屋全款已付清。房地产公司在合同履行完毕、房屋已登记至买受人名下多年后,因债权难以实现后反悔多年前的约定,否认房款结清事实,试图转嫁自身经营风险,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亦违背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某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在从事商业活动时,应充分评估市场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责任承担意识,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其次,合同是规范市场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重要载体,遵守合同约定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基础,要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共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最后,签订合同时,交易双方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避免因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或存在漏洞引发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