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行使也有“保质期”?
如果一个人明知道自己的权利(主要指私法上的权利)受到侵害了,但却迟迟不通过诉讼或者其他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那么经过一段时间(民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是3年),就有可能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2012年4 月11日,被告小张向原告小王申领信用卡并填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签名同意信用卡使用合约。信用卡使用合约约定信用卡未能按期偿还款项的,应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复利。同年5月16日,小张领取小王发放的信用卡开始透支消费,截止2015年9月23日该卡核销时,共计欠款27069.42元,其中本金18980.11元、利息(含复利)8089.31元,此时,该笔账务已被小王认定为呆账、坏账。该卡核销后,小王未向小张催收,自 2015年9月24日至2021年7月15日产生利息及费用46410.39元。
2021年12月7日,小王向建始法院起诉要求小张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8980.11元以及截止2021年7月15日的利息(含复利)52184.73元、费用2314.97元,三项共计73479.81元,并按《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标准支付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及费用。法院经审查认为小张领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截止2015年9月23日其信用卡由小王核销时,已共计下欠小王本息27069.42元,自此时起,小王已明知小张的行为构成违约,并将小张欠款纳入呆账、坏账范畴,但至小王提起诉讼前,长达6年时间内,小张未曾偿还欠款,而小王始终没有采取有效催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适当、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任凭核销信用卡后产生利息及费用不断增长,小王的行为有违减损规则和诚信原则,对于2015年9月24日后产生的损失属于小王未采取适当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对于该部分损失,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律作出相关诉讼时效规定,意在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关心自己的权利,避免长期躺在权利的温床上任性而为,以期保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及安全。法律保护合法权利,但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每个人都应该做自身利益的维护者,及时有效地行使权利,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