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腾讯老干妈”事件看财产保全

作者: 陈珍    发布时间:2020-07-20  访问次数:611

近日腾讯与老干妈诉讼剧情不断反转。6月2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民事裁定书,原告方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被告方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及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裁定查封、冻结被告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2406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该文书发布后,很多网友对此产生了疑惑,据悉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此时就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财产?

答案是可以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当然,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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