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法课堂【第69期】仅靠“怀疑”就能申请重新鉴定?法院这样判

作者: 黄志佳    发布时间:2025-12-11  访问次数:634

在民事诉讼中,若当事人仅以“怀疑”为由认为鉴定意见不客观,申请重新鉴定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4年12月8日18时许,熊某驾驶黄某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建始县人民医院往江屿华庭方向行驶,行至江屿华庭后门路段掉头时,与推行自行车等待横过道路的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及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交警部门认定,熊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

经熊某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结合陈述、查体及阅片结果,于2025年7月4日出具鉴定意见:陈某外伤致左侧第2、5-9肋及右侧第4肋共7根肋骨骨折,左侧锁骨肩峰端骨折累及肩锁关节面,后遗左肩关节功能丧失达25%以上;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规定,评定其多发肋骨骨折及左肩关节功能丧失均构成十级伤残。

2025年8月28日,陈某为维护权益诉至法院,要求熊某及承保案涉车辆交强险、商业险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黄某为共同被告。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均无异议,争议焦点集中在案涉鉴定意见是否应予采纳。某保险公司不认可鉴定意见,以“怀疑陈某左肩关节功能丧失程度的客观性”为由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该怀疑。

法院经当庭审查后认为:作出案涉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具备相应鉴定资格,鉴定材料已通过庭审质证,鉴定人依据鉴定材料规范测量、计算后得出结论,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符合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依法应予采纳。

某保险公司在无证据支撑的情况下,仅以主观怀疑挑战鉴定意见,属于无端揣测,其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案涉鉴定意见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应予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故法院对其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最终,法院依据案涉鉴定意见,于2025年9月25日作出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9583.49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目前,判决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且均未上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重新鉴定是纠正鉴定可能存在错误的重要程序,但并非“申请即准许”,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为前提。实践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应聚焦资质(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定资格)、程序(鉴定流程是否严重违法)、依据(鉴定结论是否明显缺乏支撑)三大核心,提出有证据支撑的实质性异议,而非仅凭主观怀疑主张权利。

法院审查重新鉴定申请时,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要保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合理质疑权,避免错误鉴定影响裁判公正;也要防止无依据的重新鉴定拖延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平衡当事人权利保护与诉讼效率。唯有严守法律边界,不突破法定情形启动重新鉴定,才能让司法鉴定真正发挥“查明案件事实、辅助公正裁判”的作用,为案件审理提供确切的证据支撑。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编辑: 秦鑫
文章出处: 业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