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法课堂【第71期】超载14人!这样拉客真“刑”

作者: 邓雄源    发布时间:2025-12-11  访问次数:297

“从事客运工作这么多年,一直认为超载不是个很严重的事,自己也能多赚点钱,没想到会触犯刑法”。

近日,建始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因客运车辆严重超载引发的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李某被依法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李某系城乡客运汽车驾驶员,从事该工作三十余年,案发当日,李某驾驶核载人数为19人的中型普通客车,从本县县城驶往乡镇。为追求经济利益,李某罔顾交通安全法规和乘客安全,沿途不断招揽乘客上车,行驶至半途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车上实载33人,其中含某小学学生27人,成人乘客5人,司机1人。

法院审理

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证实了李某严重超载的违法事实,李某也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根据公安部印发《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第一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公路客运,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可以立案侦查,追究驾驶员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驾车从事旅客运输过程中,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4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最终对李某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客车超载非小事,每一名乘客背后都是一个家庭。严重超载不仅会导致车辆制动性能下降、转向稳定性变差,极易引发侧翻、碰撞等恶性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将大大增加乘客的伤亡风险。广大客运驾驶人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超员载客、超速行驶等危险行为,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底线。客运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乘客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拒绝乘坐超员车辆,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及时举报,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编辑: 秦鑫
文章出处: 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