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于“恋爱” 终于“诈骗”,这骗局像极了“爱情”!
甜甜的恋爱总是令人无比向往,但偏偏就有不法分子利用这美好的感情进行诈骗。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中旬,被告人谭某与陕西省旬阳县居民鲁某通过“抖音”相识,二人在聊天过程中,谭某谎称自己是单身,并与鲁某确立“恋爱关系”。谭某假意欲与鲁某结婚,以此取得其信任,编造各种谎言骗取鲁某钱财。被谭某成功诈骗较大财物后,鲁某才引起警觉,利用其它途径核实谭某身份,发现一切均为骗局,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自2021年6月17日至12月21日,谭某骗取鲁某钱财共计人民币4.9万余元。
被告人谭某当庭表示对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且认罪认罚。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人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继续向被告人谭某追缴赃款人民币49000元,并发还被害人鲁某。
法官寄语:近年来,本院已审结多起类似案件,罪犯均利用网络平台,多以情感为诱饵,确立恋爱关系后,编织各种谎言诈骗钱财,殊不知实为糖衣炮弹,本案鲁某跟谭某网恋半年,最终人财两空。在此,提醒各位,网上交友务必认真核实对方身份,不要被对方的花言巧语所迷惑,涉及金钱往来一定要提高警惕。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