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还逃匿 老板获刑9个月并处罚金

作者: 鄂胜明    发布时间:2017-08-16  访问次数:1139

承包工程后经营不善致亏本,拖欠11名工人近半年工资却悄悄跑路。8月15日,建始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石某以甲公司项目经理的名义在乙公司承包了农网整改工程。工程建设期间,因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石某拖欠在其工地上施工的11名工人近半年工资,共计人民币72760元。2016年4月,石某因此事外逃,拒不出面与乙公司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案后,于2016年9月2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张贴于其住宅大门外,但石某仍不出面解决拖欠工资的相关事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受刑罚处罚。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编辑: 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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