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禁毒日丨携手共“禁” ,建始法院在行动

发布时间:2023-06-26  访问次数:457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大禁毒宣传力度,全面普及防范毒品知识,深化广大群众识毒、拒毒、禁毒意识,在第36个“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建始法院发挥职能,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活动。

走进法院听审判:

为进一步加强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大力开展禁毒法治宣传,6月25日建始法院邀请公安、检察院、社区工作人员、新进法官助理共40余人到法院旁听一起贩卖毒品案庭审。

2020年至2022年,被告人王某在武汉市境内贩卖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约726克。2020年以来,被告人李某在武汉市境内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以及甲基苯丙胺片剂约92克。被告人王某李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多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上,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表示认识到了毒品犯罪的危害性,愿意积极接受改造,早日回归社会。本案将择日宣判。

近一个小时的庭审社区工作人员表示,本次庭审就是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让他们受益匪浅,在日后的工作中会加大禁毒宣传力度,全面提升群众对毒品的防范意识,自觉抵制毒品犯罪行为,不断筑牢禁毒人民防线。

走进校园护成长:

6月26日,建始法院组织干警到建始职业中学参加全县“6.26”国际禁毒日宣传活动,通过参观禁毒教育基地、观看禁毒宣传片、集体宣誓等活动使干警和学生深刻认识到毒品的危害。活动中,法院干警向学生发放禁毒宣传手册,普及毒品的危害以及毒品犯罪处罚的知识,提醒青少年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远离毒品,珍爱生命。最后,全体师生及活动参与人员共同在禁毒标语上签名,展示禁毒防毒的决心。

走进刑法知敬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解释及毒品数量的计算】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坚决主张。依法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积极参与禁毒工作是人民法院肩负的一项重要职责。近年来,建始法院高度重视禁毒工作,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通过庭审公开、以案说法等形式,开展涉毒案件审判工作,向社会各界充分展示“铁拳”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和成果,有效震慑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防毒、反毒、拒毒意识,营造浓厚的全民禁毒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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