酿酒厂的损失有了着落

作者: 杨苑园    发布时间:2022-11-08  访问次数:684

近日,我院民二庭审结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经州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微信图片_20221108172040.jpg

案情回顾:原告系位于建始县某小区对面的酿酒厂,被告系该小区房地产开发公司。2020年7月25日至26日,建始县普降暴雨,局部大暴雨到特大暴雨,全县多处受灾严重。7月26日当天小区内的积水经小区出入口车道倾泻而出,携带泥沙等沿石梯直冲原告酿酒厂厂房内,后酿酒厂厂房外接河渠的围墙垮塌,河水也漫灌了进来,致酿酒厂物资受损。原告认为造成其损失的根本原因系被告在开发该房地产时将原有排水渠道损毁,及埋设的排水管无法排水,改变了原先的山林、农田地貌等,故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被告拒绝赔偿,该矛盾经社区及相关部门多次核实和调查后均调解无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八万余元。

被告辩称,突降暴雨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属于不可抗力的天灾,被告开发房地产经过了前期设计和数次规划审批,符合房地产开发项目各项审批程序,合法建设,不会对地形地貌产生根本的影响而导致其他的灾害,故原告的诉请不能得到支持。

庭审初始,原告仅提交了证明其具体损失的部分证据,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的损失与被告开发房地产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因起诉时距事故发生时已逾一年,且案情复杂,无法启动鉴定程序以期鉴定结果能够反映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的损失大部分已经河水冲刷并不复存在,也无法核实具体的损失,因上述因素本案陷入僵局。

审理过程中,通过深挖案件事实、前往实地勘探、调查询问、请社区书记担任人民陪审员、反复观看暴雨时拍摄的实时视频等多种方式,案件事实得以理清。通过小区的地理位置情况及视频中的来水情况分析排除其他方向的来水非造成原告损失的主要原因。另外通过实地勘探发现被告至今在该房地产项目上的建设尚未总体完工,综合被告在开发房地产时对整个小区路面进行了硬化,对所临山体原有的排水渠道进行了变动及相邻位置的来水情况分析,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排水系统是通畅、完备的,且具有抵御一定灾害的能力,也不能排除大量积水冲出系因被告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其他原因造成,亦不能证明完全是天灾造成。故认定小区内来水大量积蓄,无法通过排水系统完全排出,冲入原告酿酒厂是造成原告财物受损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也综合分析原告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认知危险和防范危险的能力,但其未举证证实其采取了合理的防范措施,故原告应对其自身损失的造成存在一定的过错。最后,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当庭陈述和社区及相关部门多次核实、调查、调解的情况综合分析,结合各种原因力考虑,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财产损失三万元。后被告不服上诉,二审认为本院就原告的损失原因力分析说理得当,维持原判。

面对案情复杂疑难案件,不能简单的以无法鉴定或原告举证不能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深挖案件事实,通过各种方式理清案件事实,并在情理上最大化的倾听各方的需求,以期判决能够最大限度的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符合当前社会主义价值观。

 

文章出处: 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