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法课堂【第80期】丨网络平台一搜就能定车损?

作者: 黄志佳    发布时间:2026-08-11  访问次数:13

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后,车主不申请司法鉴定,选择依据网络平台上同款车型的贬值数据索赔,是否可行?日前,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顾

张某驾驶电动轿车变更车道时,与崔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崔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崔某无责任。张某驾驶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之内。某保险公司已赔偿崔某修车费等损失24467.48元,后崔某向建始县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某保险公司另赔偿其车辆贬值损失,主张根据某网络平台显示的同类型同里程车辆遭受交通事故后的贬值损失,计算其车辆贬值损失。经法院释明,崔某不申请司法鉴定。

法院审理

建始法院审理认为,因交通事故受损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取决于贬值损失数额能否确定、法律是否支持赔偿。崔某未举证证明某网络平台显示的数据是如何计算得来的,来源不明的数据不能作为认定崔某车辆贬值数额的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另外,法官已释明应申请司法鉴定确定车辆贬值损失,但崔某明确不申请鉴定,不经过客观、科学评估,无法确认车辆是否存在贬值损失及损失大小,遂判决驳回崔某关于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

崔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维权既要积极,更要审慎科学,切勿轻信来源不明的“数据”,在司法程序中,证据必须合法、真实,车辆贬值损失具有高度专业性,需由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通过实物查勘、专业检测后出具客观意见,当事人应当依法申请司法鉴定以固定证据,若放弃这一法定途径,则需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日常生活中既要用好法律赋予的权利,也要遵循法定程序,在每一个诉讼环节中作出审慎、理性的选择,才能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章出处: 业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