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元的官司为哪般

发布时间:2023-10-19  访问次数:148

互联网时代,

网购已经成为大部分人购物的主要选择,

但网购看不见也摸不着真实的商品,

消费者不能亲自检查商品质量

或者直观感受商品性能,

随之而来也产生了不少消费者和商家的纠纷。

近日,

建始法院就受理了一起

因网上交易而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

 

17元退款引发的官司

 王某在某购物平台内衣店购买了一件内衣,交易价格26元。收到货后王某以质量问题为由申请仅退款不退货,该内衣店让王某提供质量问题的凭证,王某未提供,内衣店要求王某将退货申请改为退款退货,王某拒绝,内衣店也因此拒绝了王某仅退款不退货申请。

双方发生争议后王某通过购物平台极速退款规则申请仅退款成功,购物平台返还王某17元。

内衣店多次联系并要求王某退回货款17元,但王某拒不退还。于是,该内衣店委托律师查得王某身份、经常居住地等基本信息后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王某退还货款17元,赔偿户籍调档信息、误工费、材料打印费等损失合计600余元。    

退货?退款?陷僵局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称试穿内衣后清洗内衣时发现内衣质量差,在与内衣店交流时内衣店告知王某可以退货退款,但王某拒绝退货,要求退款,双方因此陷入僵持。王某遂线上将质量问题告知购物平台客服,并申请退款,但未提供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购物平台客服询问王某是否同意不退货但只退款17元,王某回复同意,购物平台遂给王某退款17元。几天后,购物平台客服告知王某,他们与内衣店沟通失败,需王某自行与内衣店协商处理。诉讼中,王某坚称不退货仅退款17元是购物平台给予她的处理办法,她也同意这样处理,内衣店不服该处理办法,只能找购物平台,不能找她。

法官说法

在该案件中,购物平台实际上误导了王某,让不了解法律和网上交易规则的王某误认为不退货仅退款17元就是她与内衣店对于该争议的处理结果。对此,承办法官给王某解释说,从案涉内衣买卖磋商过程看,王某是与内衣店而不是与购物平台达成的内衣买卖合同,双方因内衣买卖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购物平台作为给消费者和商家搭建交易场所的平台,也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调解双方的争议,但购物平台强行作出不退货仅退款17元的“仲裁”,本质上对交易双方并无约束力。按照“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规则,王某本可以将购买的内衣邮寄回该内衣店指定地址,从而由购物平台退回预付货款26元,但王某要求退款却拒绝退货且不能提出不退货的实质依据显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办案人员耐心释法明理后,王某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妥之处,主动提出愿与某内衣店协商处理。经法官主持调解,王某自愿赔偿某内衣店损失400元,并当庭支付,内衣店遂撤回了起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购已成为人们日常消费模式,琳琅满目的商品、实惠的价格、方便的售后,极大便利了人们的生活,降低了消费成本,但网购偶尔也会产生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正常情况下,消费者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如实反映遇到的问题,及时出示相关证据并与平台、商家沟通,通过正常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费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后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定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文章出处: 业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