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人民法院关于“荆楚雷霆2025建始行动”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7-31  访问次数:360

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与司法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现敦促所有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并郑重告知拒不履行将面临的严厉法律后果。

一、主动履行是明智选择

本院严正敦促所有被执行人:务必认清形势,珍惜机会,主动联系案件承办法官或前往建始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建始县业州镇红土中路2号),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款项、交付物品、完成特定行为等)。主动履行是法定义务,是避免承担更重法律责任的明智之选。

二、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凡在本公告发布后,仍心存侥幸、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并视情节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将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各类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开曝光。这将导致:

限制乘坐飞机、高铁、动车一等座等高档交通工具;

限制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限制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限制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限制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2.限制高消费。除纳入失信名单自动产生的限制外,法院可单独或同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进行严格限制。

3.罚款。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拒不报告财产或报告财产不实、隐匿转移财产、妨碍法院调查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可对个人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4.司法拘留。对具有上述拒不履行、妨碍执行行为,或者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拘留期限最长为十五日。

5.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法院将依法运用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手段,全方位查找并控制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支付宝/微信账户等各类财产,并依法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用于清偿债务。

6.搜查。对可能隐匿财产的处所,法院可依法进行搜查。

7.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执罪)。对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的被执行人,本院将坚决依法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该罪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下情形均可能构成拒执罪:

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

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

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

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悬赏举报与社会监督

本院鼓励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行踪下落以及高消费行为。对举报人信息,本院将严格保密。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将按规定给予奖励。

监督举报电话:0718-3495094。

四、正告与呼吁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是每个公民和法人应尽的责任。我们再次敦促所有被执行人,切勿以身试法,主动履行义务,重拾诚信,回归安宁!

特此通告!

建始县人民法院

2025年7月31日


编辑: 秦鑫
文章出处: 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