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走进生活丨树立优良家风 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卢某与马某为夫妇共生育四子,马某去世后,卢某与王某再婚未再生育。四子逐渐长大成人,有了稳定的工作,三子与四子同二老共同居住,经二老同意,两人出资将案涉房屋的后半部分拆除并建成砖混结构平房两间两层,案涉房屋前半部分仍由二老居住。卢某患眼疾生活不能自理时,主要由老四照管,2002年二老相继去世,葬礼由三子和四子主办,两次葬礼次子都未参加。
卢某去世前就房屋分配作出安排,后半部分归三子和四子所有,前半部分交长子处置,次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2004年,三子和四子为翻建案涉房屋前半部分,经与长子协商,补偿大哥一万元后,前半部分房屋归三子和四子所有。随后,三子和四子将案涉房屋的前半部分拆除并建成砖混结构平房两间三层,并同时在房屋的后半部分又加盖一层,使房屋形成了新的整体。
2018年初,长子与次子得知案涉房屋所在位置有可能征迁,遂向三子和四子提出补偿,遭到两人拒绝,双方发生争议。后两位哥哥得知办理公证和房屋权属证书漏列继承人,便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建始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三子与四子对二老遗产享有继承权的公证书撤销造成登记错误为由,注销了三子与四子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2019年,长子和次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人对案涉房屋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
经审理查明,卢某夫妇生前已对房屋归属作出安排,长子收取二被告一万元房屋补偿款的事实,结合其在父母去世后所作的意思表示可得出作价处理的主张有事实依据,次子多年未返回家乡,也未履行对父母的生养死葬义务,根据权利对等原则,即或存在遗产继承,也应当给次子少分或不分,次子在父母去世后,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利。故本案认定,长子与次子在对继承权利已经处分的情况下,再行要求确认对案涉房屋各享有四分之一的继承份额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案涉房屋归三子和四子所有。
本案综合考量本案的具体案情,将情理法有机融合,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各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解决矛盾冲突,消除对立情绪,修复亲情,以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树立优良家风。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