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走进生活丨职业人士在专业领域内犯一般人所犯之错应认定为重大过失

作者: 朱斌    发布时间:2021-12-14  访问次数:871

 案例一:原告黄某平曾开办过零担托运中心从事零担托运业务,2019-2020年在其他物流公司从事过车辆装卸工作。被告快速物流公司(化名)武汉至建始站点系快速物流公司在建始县业州镇设立的物流站点,被告郭某恒系该站点负责人。快速物流公司按月定额拨付13000.00元给郭某恒,由郭某恒用于支付包括郭某恒本人在内的工作人员工资等费用开支。2021年2月22日,原告来到该站点工作。同年3月1日上午十时许,原告和郭某恒在一辆大货车上为货车盖完大油布后,原告踩在覆盖着油布的货车栏板上向货车车头走去,准备在车头拿小油布、网绳进而从车头向车尾进行覆盖。在此过程中,原告因站立不稳顺势跳到地面,不慎将脚崴伤。经鉴定,原告伤残程度为伤残九级。诉讼中,原告坚持以提供劳务受害为由请求被告快速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双方当事人认可加盖油布的正确顺序是从车上下到地面后再从驾驶楼上到驾驶楼顶拿取油布进而从车头向车尾覆盖。

    案例二:原告李某兵在外从事与建筑有关的工作多年,本案纠纷发生前不久也从事过易地扶贫搬迁拆旧复垦工作。2018年11月15日,被告某乡政府(甲方)与被告某建设公司(乙方)签订《易地扶贫搬迁拆旧复垦施工合同》,将某村拆旧复垦工作发包给某建设公司,此后某建设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具有《村镇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的陈某平。工程施工中,陈某平安排案外人熊某带班组织部分农房的拆旧复垦。2019年10月9日,熊某兵与案外人肖某、王某以及原告共计四人对村民陈某虎家的猪圈进行拆除。熊某将四人分为两组,熊某和肖某为一组,原告和王某为一组,每组的工作方式为一人拆墙脚,另一人则站在不远处观察墙体情况,若发现异常则通知拆者立即撤出以保证安全,二人以此方式交替完成工作。原告和王某二人组轮到王某拆墙脚原告负责观察时,由于原告站在墙脚已经拆过的墙体的近处而不是站在较远位置以保证安全距离,墙脚已经拆过的墙体突然倒塌,王某迅速撤离没有受伤,而原告未及时撤离被倒塌的墙体砸伤。经鉴定,原告多发肋骨骨折伤残等级评为九级,右踝关节粉碎性骨折后遗右踝功能部分丧失伤残等级评为十级。

    上述两个案例均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均涉及损害原因力及侵权责任的认定。《民法典》实施前的《侵权责任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均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说明提供劳务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案例一中已经查明原告从事过车辆装卸工作,说明原告具有该项工作业务知识和经验,其明知应该从车上下到地面后再从汽车驾驶楼上到车顶拿取油布进而从车头向车尾覆盖油布才是正确合理方式,却直接踩着货车栏板前往车头拿取油布,导致站立不稳摔下受伤,应当认定原告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例二中,原告作为具有建筑工地务工经验,也具有农房拆旧复垦工作经验的熟练工人,明知应站在较远位置观察墙体状况却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站在已经挖过墙角跟的墙体近处,致使没有及时撤出而被倒塌墙体砸伤,故应认定原告对于其自身损害的发生具有较大过失。

    从事过相同或者相类似的专门工作,具有相同或者相类似工作知识和经验的人,俗称“职业人士”。上述两个案例中的原告均应认定为“职业人士”。职业人士犯了一般人所犯之错应认定为重大过失,应适当增大其自负责任比例,对其劳务过程中自己所受损害应自负较大责任。上述二案,本院均判决原告对因损害所造成的自身损失自负40%。

编辑: 张晓玥
文章出处: 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