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被告人借车肇事 过错车主分担赔偿责任

作者: 任飞    发布时间:2017-04-18  访问次数:705

417,建始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吴某因酒后肇事承担相应责任的同时,机动车所有人黄某因存在过错承担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的30%

20151226晚,黄某与吴某在一起饮酒后,同意吴某使用自己的小型客车。次日凌晨3时许,吴某醉酒驾驶该车撞上张某的出租车,尔后两车冲进居民刘某的商铺中。此次事故致张某颅内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肢体偏瘫,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某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刘某的商铺及货物受损。经建始县交警大队认定,吴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建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定被吴某醉酒驾车,发生一人重伤和他人财产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黄某同意同在一起喝酒的吴某使用自己的小型客车,且未及时收回,疏于对自己车辆的管理,致使吴某肇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黄某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黄某虽然为肇事车辆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但是与某保险公司约定,驾驶人饮酒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免除赔偿责任。所以黄某最终承担交强险限额外张某82万余元经济损失的30%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