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走进生活丨建始法院审结首例第三人撤销之诉

作者: 廖德胜    发布时间:2021-12-13  访问次数:837

案情简介:自2014年起,原告廖某陆续给被告张某等人借款,后因被告张某等人无力还款,原告廖某于2019年将被告张某诉至恩施市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徐某借款本金680万元及相应利息。后该案上诉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并依法维持原判。原告廖某遂依法向恩施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原告廖某发现被告张某名下尚有房产存在。但在执行该宗房产时发现,被告张某与妻子曾某二人在2019年向建始县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法院在张某与曾某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的基础上作出《民事调解书》,依法确认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归妻子曾某一人所有,该情况由恩施市法院执行法官于2020年9月向原告廖某告知后才予以知晓。

原告认为,因张某与曾某离婚并分割房产的时间发生在借款之后,且在原告廖某起诉被告张某要求偿还借款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张某与曾某为使其分割财产的行为得到法律保障,以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的形式进行确认,很明显是为了恶意逃避债务。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建始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而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要求第三人与申请撤销的生效裁判内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普通债权人原则上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债权人应当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和《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张某与妻子曾某二人协议内容涉及的财产性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方式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及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情形。况且,原告廖某所享有的债权并非被告张某与其妻的共同债务,被告张某也不是原告所主张债权的唯一债务人。因此,原告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本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编辑: 张晓玥
文章出处: 原创